律师简介
ABOUT LAWYER杨慧律师介绍
杨慧律师,研究生学历,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近十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三部)副主任。执业期间,曾被评为年度“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刑事律师”,在刑事业务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控告、刑事申诉;刑民交叉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等民商事诉讼纠纷经典案例:1.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管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祝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祝某被成功取保候审;2. 丁某安合同诈骗案,律师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对丁某安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丁某安被成功取保候审;3. 陈某某诈骗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缓刑;4. 刘某诈骗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刘某被成功取保候审;5. 张某寻衅滋事、涉恶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6. 汪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汪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汪某被成功取保候审;7. 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姚某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姚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8. 杨某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杨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9. 黄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涉案金额:贪污52万元、私分1430499元,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未予认定,个人贪污所得金额为13万元(原32.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0. 吴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侦查机关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诈骗罪(涉案金额80万)、强迫交易罪(涉案金额600万)、寻衅滋事罪(多起)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强迫交易罪未予认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诈骗罪,对吴某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1. 徐某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案,徐某博被成功取保候审;12. 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检察机关、法院均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其于判决生效之日即被释放;13. 周某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4. 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15. 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两百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6. 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检察机关、法院均采纳辩护人量刑意见,对陈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能够使其于年前即被释放;17. 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某为某公司高管,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顾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顾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18. 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郭某某依法不予批准逮捕,郭某某被成功取保候审;19. 肖某诈骗罪,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其于判决第二日即被释放。近年来,另办理北京众辉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恒耀惠荣高管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叶某某合同诈骗案、杨某某非法拘禁罪(涉恶)、顾某某妨害公务罪、王某杰开设赌场罪、李某东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李某泉盗窃罪、蔡某某危险驾驶案、范某某利用贷款诈骗案、卢某利用保险诈骗案付某某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案、王某某保健品养老诈骗案;参与办理国亚资产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富星科技刘某集资诈骗案、张某宝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德丰利达吴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崔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康某春合同诈骗罪、马某等人“以房养老”集资诈骗、非吸案;“金赛银”潘某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峰故意杀人案、刘某成强奸案、黄某一家被灭门案、厍某诈骗案、杨某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申诉案、申某某职务侵占罪案、赵某某受贿案等诸多刑事案件,在刑事经济犯罪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基本信息
刑事辩护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4、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7、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6、出庭准备;7、参加法庭调查;8、参加法庭辩论;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了解更多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了解更多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案件(1)代理被公安、海关、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一、二审阶段各类常规刑事案件,如走私案件、贩毒案件、金融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合同诈骗案件、非法集资案件、非法经营案件等;(2)代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或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3)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或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等;(4)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罪轻或无罪的刑事证据调查、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不捕不诉的申请、出庭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预防等。二、刑事非诉讼业务(5)为国有或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如股东财产权益的刑事保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设备材料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回佣、返利等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6)代理被害单位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立案等;(7)代理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8)代理刑事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和刑事司法救助。 了解更多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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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北京抢劫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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